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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检院防脱发研究指导原则解读

发布日期: 2026.04.08

中检院防脱发研究指导原则解读:防脱发化妆品监管迈入“精准溯源”时代,你的产品经得起推敲吗?

2025年,中国食品药品检定研究院(中检院)发布《防脱发化妆品研究技术指导原则(试行)》和《防脱发化妆品功效相关原料研究技术指导原则(试行)》,标志着防脱发领域正式告别“模糊宣称”,迎来全链条科学验证的新阶段。本文将对两份指导原则进行深度拆解,厘清核心要求,并探讨其潜在的完善空间。


一、指导原则核心解析:从产品到原料的全面规范

1. 第一份指导原则:聚焦产品整体

该文件为防脱发化妆品的注册研发提供了系统性框架,涵盖质量可控性、安全性、功效评价、标签宣称四大模块。

质量可控性:要求原料来源明确、配方设计科学、生产工艺清晰,并建立严格的质量控制指标,鼓励对防脱发功效成分设置专属检测项目。

安全性研究:需通过注册检验(微生物、理化、毒理学)和安全评估,确保产品在预期使用条件下无健康风险。

功效评价:强制要求按照《化妆品安全技术规范》载明的方法开展人体功效评价试验,由具备资质的检验机构出具报告。

标签宣称:宣称必须与功效证据相符,严禁使用“生发”“育发”等医疗术语,原料功效宣称需有据可依。

2. 第二份指导原则:聚焦功效相关原料

该文件为配方中“防脱发剂”和“防脱发辅助剂”的研究提供了专门指引,强调原料是功效的物质基础。

防脱发剂:指通过研究证明具有防脱发作用的单一原料或组分,是产品发挥功效的主角。

防脱发辅助剂:指辅助发挥防脱发作用的原料,可单独使用或与防脱发剂复配,是配角。


二、防脱发剂 vs 防脱发辅助剂:评价研究要求全对比


比对维度

防脱发剂

防脱发辅助剂

定义与定位

通过研究证明具有防脱发作用的单一原料或非单一原料中的组分,是产品发挥防脱发功效的主要物质基础。

辅助发挥防脱发作用的原料,可以单独使用,也可与防脱发剂共同使用。原则上,非单一原料不要求明确其具体组分。

作用机理研究

必须提供。需科学、客观地阐述其发挥防脱发作用的机制,避免与其他作用相混淆。鼓励进行定量研究。

鼓励开展,但非强制性要求。

功效评价核心目标

证明该原料本身具有防脱发作用。

证明该原料在产品中起到了辅助防脱发的作用,但不能单独宣称其防脱功效。

产品功效的客观依据

需提供产品具有防脱发作用的客观依据。可通过以下两种方式之一获得:

必须提供按照《化妆品安全技术规范》所载方法开展的产品人体功效测试报告。

1. 参考法规资料/技术标准:参考国内外权威机构发布的资料,证明该原料的防脱发功效。

2. 开展分析评价:通过试验证明该原料的防脱发作用。

功效评价试验设计(分析评价法)

原则上,应将填报的防脱发剂简单溶解或分散制备成受试物(可含必要的溶剂/分散剂),以排除其他原料的干扰。

产品功效测试的对照组应为不含产品配方中防脱发辅助剂的相应试验产品。通过对比,证明试验组(含辅助剂)与对照组相比具有显著性差异。

评价方法的选择与要求

可采用人体或非人体试验方法:

仅能依据《化妆品安全技术规范》所载方法开展的产品人体功效评价试验结果。

• 人体试验:参考《技术规范》方法,需证明试验组与对照组有显著性差异。

• 非人体试验:方法需科学合理,并对量效关系、透皮吸收等进行充分研究,以证明对人体的有效性。

标签宣称

可以在产品标签中宣称其防脱发功效。

不得在产品标签中宣称防脱发辅助剂的任何防脱相关功效。

质量控制研究

必须进行。需确保原料质量稳定可控:

文档中未作特别规定。其质量应作为产品配方原料的一部分,遵循通用的原料质量控制要求。

• 单一化合物:提供原料安全信息。

• 非单一化合物(如植物提取物):需关注基源、提取工艺、功效成分筛选与定性定量分析等。

与另一类原料的关系

可以与防脱发辅助剂共同用于产品。当共同使用时,仍需按要求提供自身的作用机理和评价研究。

可以与防脱发剂共同用于产品。其作用是辅助性的,不能替代对防脱发剂的研究要求。

关键点:防脱发剂是“主角”,需全方位自证;防脱发辅助剂是“配角”,通过对比验证其价值,但不可喧宾夺主。


三、两项指导原则的“未尽之处”:理性审视监管框架

尽管两份文件构建了科学严谨的监管体系,但从产业实践角度看,仍存在若干值得探讨的局限:

1. “辅助剂”定义模糊,存在套利空间:文件未明确界定“辅助”的判定标准,主要由企业自行申报。这可能导致部分企业将本应作为“防脱发剂”研究的原料申报为“辅助剂”,以规避复杂的机理研究和单一原料功效验证,仅通过成品测试即可过关。这种“降维申报”可能削弱分类管理的初衷。
2. 辅助剂验证的对照组设置,实操难度高:要求设置“含辅助剂”与“不含辅助剂的相应试验产品”进行对比,理论上科学,但实际配方中移除一种原料后,为维持产品稳定性、pH值、感官性状,往往需要调整其他组分,导致对照组并非真正的“空白对照”。这种配方层面的不可操作性,可能使对比试验结果失真。
3. 植物提取物质量控制,未触及生物活性核心:对于无法明确功效成分的植物提取物,文件要求“确保提取工艺一致”并设置“特征性成分”。但若活性成分是微量物质,而特征性成分仅为骨架成分,则即使工艺不变,原料产地、气候等因素仍可能导致生物活性波动。现有质控方式只能锁定“过程一致性”,无法保障“生物活性一致性”。
4. 机理研究与功效验证的关联性缺失:文件要求防脱发剂提供机理研究,同时产品需有人体功效报告,但并未要求将“原料机理”与“产品功效”进行关联验证。理论上,原料A有明确的细胞通路证据,但添加到产品后可能因透皮吸收差、配方配伍性不佳而实际无效。现有体系下,只要原料有机理、产品有人体报告(可能由配方中其他成分贡献),即可获批,机理研究容易沦为“形式文献综述”。

5. 量效关系研究缺失:指导原则未对防脱发剂的量效关系提出明确要求。一个原料在0.1%浓度有效,在0.01%浓度是否同样有效?在配方中添加多少才能确保发挥预期作用?这些问题在现有框架下缺乏指引。企业可能在配方中添加极低浓度的“防脱发剂”,仅作为宣称的噱头,而真正的功效由其他成分贡献。这种“挂名”行为,难以通过现有规则有效规制。


结语

两份指导原则将防脱发化妆品监管推向了前所未有的科学高度,但在分类操作、试验设计、质量控制等方面仍有完善空间。对于企业而言,理解规则、拥抱规范是生存之本;对于监管而言,持续迭代、填补漏洞方能护航产业健康发展。

863中心具有丰富的化妆品原料检测经验,已取得化妆品功效和毒理学试验相关检测资质,形成了微生物检验、理化检验、毒理学试验(包括原料局部毒性和系统毒性检测)和人体安全性检验及功效评价等多方位检测服务链,服务于新原料功能研发、质量控制、毒理检测、配方优化、产品功效验证、化妆品原料及产品的注册和备案检验,可为您的原料全面把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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